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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外打工須知


外籍生打工規定:

1.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,外國留學生須事前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,取得許可後才能在臺工作

2.依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」第30條至第35條規定,來臺就讀正式學制之僑生、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,入學後即可向勞動部申請;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,則須修業1年以上,方可提出申請。

3.外國留學生、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工作許可,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,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,每星期最多為20小時

4.未依前項規定者,勞動部得廢止其工作許可,而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,即受聘僱為他人工作者,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